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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实践性分类及其特点
释义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规定。借款合同在提供借款时成立,保管合同在交付物品时成立,质押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质物移交时生效,定金合同规定了双方履行债务和返还定金的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保管合同。《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民法典》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延伸
    合同实践性分类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合同实践性分类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是指根据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并探讨不同分类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和特点。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各类合同的实践性特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将其分类为商业租赁、住宅租赁等,从而确定不同分类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措施。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实践性分类的法律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建议。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在不同的情况下成立并产生效力。合同实践性分类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为律师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工具,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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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