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规定的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补偿,以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地类为补偿依据。 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产蔬菜的青苗补偿,按下列三种地类标准补偿: 一类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类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类菜地,每平方米4-5元。 专业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和专家的论证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评审专家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距进行确认,并按评审专家确认的植株数予以补偿。果树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结果龄所应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实际植株数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钢砼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备、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砖瓦结构,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备和防冻设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木制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施、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施及灌溉设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钢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钢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纯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条农民每户只限一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作业用房;作业用房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砼式作业用房,每处4000-6000元; (二)砖木式作业用房,每处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业用房,每处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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