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名称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又属于人身权,因此,名称权包含在人身权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名称权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1、侵害人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切实存在。具体主是指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名称的形式。,2、侵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侵害人是因过失而做出侵权的行为,并不会予以侵犯名称权的认定,只有在侵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时,才会予以侵权的认定。,3、损害的事实切实存在。这里的损害事实是指侵害了名称权的设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等。,4、侵害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因果关系中,违法行为是指通过其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引发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却并不包括直接侵害客体而产生的损害结果。,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这是指对他人名称权的行使进行非法干预的行为。非法,包括对名称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具备其中之一,即为非法干涉。干涉名称的行为大都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的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的名称,也属于干涉名称权的行为。,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这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盗用名称是未经名称权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称进行活动。冒用名称是冒充他人的名称,以为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的名称,即为非法使用。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目而使用与登记相似易于为人误认的名称。此种行为为名称的混同,也是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侵权行为。,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改用他人的名称,同样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包含在人身权里,名称权被侵害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名称权的行为切实存在、侵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的事实切实存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