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赣州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赣州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节选)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第五章第四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赣州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2.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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