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的核安全管理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核设施是指: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