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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释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土地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实际征地中按被征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2)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补偿,如水稻、蔬菜、花生、薯类、甘蔗、玉米等补偿;长生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的补偿,如苗木、花卉、果树(荔枝、龙眼、黄皮、杨桃、香蕉等)及水产品等补偿。
    (3)青苗补偿费应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2)拆迁地上附着物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除外),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夹心地、边角地补偿
    (1)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形状不规则或狭长等,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应参照本意见一并给予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2)对于超过第
    (八)条规定的面积、规模但已无法利用或虽能继续利用,但影响利用价值的其他夹心地、边角地,由征地主体与被征地主体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五)、禁止性规定
    (1)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2)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它规定
    (1)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2)征收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3)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根据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类型,具体制定本区征地补偿标准,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意见公布实施之前征地经听证并形成报批材料,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且已预存征地补偿款或已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公布实施后新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每个地方的征地赔偿标准都不一样,上文中就是广州征地赔偿的标准,在那些标准中我们可以知道,赔偿的类别多种多样,如果不能确保自己是否得到了正确的赔偿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核对,总之政府部门在征地赔偿上会尽自己的力度来保护百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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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