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带人走需要的条件如下: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人民警察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以及有现场作案嫌疑的等情形的,经出示相应证件,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 警察上门带走人,一般是有了一定证据之后才会这样操作,一般有几个流程: 1、首先警方上门之后,会出示警察的工作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2、除了出示工作证件,警察可以当场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警察应当传唤传票的起因和依据,不接受传票或者不正当理由传唤传票的,可以强制召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