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带人回派出所的程序 |
释义 | 警察带人回派出所具体程序如下: 1、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传唤:警察传唤或拘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 3、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4、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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