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办条件 A.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B.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C.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等项目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审核材料(必要的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不予许可(予以核准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食品零售的应提供可供商业用途的场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尚未召收其他从业人员的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健康证;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2份);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2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特许经营项目位置应在空间布局图上明确标注;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类别申报表(原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