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通过党内选举产生。必要时,上级党委可以任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 在党员数量较少或者受机构编制的限制,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党总支也是一级党组织,如果有上级党委的授权,可以经集体研究后,对所属的党支部书记进行任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章程》 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