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认为需要重新选举业委会成员的,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牵头组织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