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主体 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四)答辩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五)上诉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六)诉讼翻译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包括: 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重庆市仲裁机构”、重庆市的仲裁委员会或机构“的,或当事人虽未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的,但其表述不产生歧异的,可以推断为双方当事人协议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名、 (2)请求的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的资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2)被申请人的资料: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3)代理人的资料: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 4、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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