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超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费,超出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停放时间未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法律依据; 《廊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泊位数; (二)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三)在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在停车场内停放运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停车障碍; (七)占压公共绿地、道路绿地、草坪停放车辆; (八)占压盲道或者在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 (九)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 (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十一)违规收取停车费用;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