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农村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依据是宅基地房屋申请人数,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申请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即使女方户口已迁入男方户口,也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包括:时间界定灵活、约定形式多样、契约优先、受法律保护。在农村自建房屋中,如果是婚前男方出资修建的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建设并登记两人姓名,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农村自建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农村自建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其实是比较特殊的,它的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所有。 且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没有房产证的,只有宅基地,且宅基地证和房产证不一样,它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 那么夫妻离婚时,判断宅基地房屋归属如下: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 如果夫妻双方都为建房上的申请人,即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否则,就算女方户口已迁入男方户口上,也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当然,在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 离婚要求分割,需要考虑的是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出资情况,以及建房时所付出的劳动等的情形。 还有一个注意点是,夫妻离婚分割时,先要分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然后再从这一部分进行相应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1、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的。 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而且如果夫妻双方认为协议不妥,只要双方都同意,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2、约定形式具有多样性。 双方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形式。 3、契约具有优先性,因为国家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4、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旦约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一般是不能随意更改的综上所述,在广大农村,农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 女方出嫁后,一般将户口迁移进来。 之后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如果自建房是在婚前男方出资修建的,是个人财产。 而在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房屋产权证书中登记两人姓名,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农村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特殊性质,房屋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申请人,则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然而,如果只有一方是申请人,即使女方户口已迁入男方户口上,也无权要求分割房产。此外,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建造出资情况和劳动等因素。总之,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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