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区划来确定的,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法律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由本省审批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不满一公顷的,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不满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