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许可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的程序有以下7个步骤: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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