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庆公摊面积政策如下:重庆在2002年时,就率先取消了“公摊面积,”条例规定:无论是现售还是预售的重庆商品房,都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另外不按这一计价依据销售的开发商,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商品房交易金额5%~10%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