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层协商民主,主要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的公民通过有组织地开展对话、讨论、审议等形式,参与公共政策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动。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具有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主要形式有公共政策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评议会、社区议事会和村民代表会等。 基层协商主要包括乡镇(街道)协商、行政村(社区)协商、基层企事业单位协商等几个方面。 基层协商是人民民主中民主协商的一个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来看,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七个实现渠道。 基层民主协商的准备,包括确定协商代表、选择协商具体形式、推举协商主持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等。确定协商代表,要考虑其代表性、代表意愿、代表力等因素,坚持常设代表与临机代表结合,尽量避免通过指定的方式确定代表。关于协商的具体形式,要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形式,并根据具体问题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