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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多年还能否追究小三责任
释义
    婚外情的责任怎么追究?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第三者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追回小三的钱有期限吗?
    1、如果要追回小三的钱肯定是有期限的,正常情况应该从知道当天算起,三年之内可以要回给小三的钱,如果超过那就过了有效期,过了时效性这时候再追回的可能性比较低。
    2、不过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每个人实际情况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不太清楚不太懂法的情况下,那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将大家知道的一切告知给律师,还有要准备好充分证据,这样律师才会为大家争得更多合法权益。
    3、另外要了解一下当时另一半给小三的钱有多少,是什么时间给的,是不是在婚姻期间给的,如果是在婚姻有效期之内给的,那这部分钱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权利要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清偿的债务。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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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