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 1、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2、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 一、什么情形下的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收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要约签订合同,拒绝要约。当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将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内承诺。如果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则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如果超过此期限,则不承诺。当然,要约的效力属于消除;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即反要约。 二、要约是什么意思?和邀请的意思有什么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对应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三、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如何区分 撤销要约和撤销要约的区别在于: 1、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防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撤销生效后,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要约方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通知;撤销通知必须在相对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相对人;要约属于可撤销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明确要约不可撤销;被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准备履行合同; 3、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了效力,对方失去了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有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