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预约合同主要内容没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订立正式的合同是进行约定,或对预约合同进行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价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