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的代位清偿性,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换句话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是基于债权代位权而采取的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行使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称第三人)代位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或申请法院执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债权凭证的特点有哪些 债权凭证的特点如下: 1、债权凭证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颁发,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或现有财产强制执行后债务清偿不足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合同保全的两种方式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驶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