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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作之后可以入党吗
释义
    可以
    工作后入党方法。单位有党支部就向单位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没有的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递交入党申请书。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就是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支部、村支部、工业园区支部、企业联合支部等等。以在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支部或村党支部申请。工作不固定,住址不固定的,可向父母居住地的社区或村党支部申请入党。
    申请入党的条件又称入党资格,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入党。按照党章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一个人成年后才可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并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年满18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只有全体党员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代表全党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
    (5)按期交纳党费。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入党申请人要经过以下程序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1)要求入党的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入党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2)经党小组推荐,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共青团员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3)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4)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5)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6)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材料。
    (7)发展对象要参加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
    (8)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9)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0)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1)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12)上级党委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行认真考察。
    (13)上级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14)发展对象被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1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后,转为正式党员。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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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