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意同乘出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要赔偿 |
释义 | 一、什么叫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它的构成包括: 1、该同乘行为须是无偿。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或保有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搭乘。这有区别于大家共同支付一定的油费或支付其它费用的“拼车”行为。这种拼车行为,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因为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一但该合同关系成立,车辆保有人就有义务将搭乘人送至事先约定的地点,而好意同乘的车辆保有人则不需要承担该项义务。 2、同乘者与车辆保有者目的不同。车辆保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保有者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必不一致,因此区别于免费将他人运送至某地的“专程运送”。 3、第三,同乘者须经车辆保有者同意。如是未经同意或车辆保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搭乘,即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好意同乘的法律义务。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他可以没有义务一定要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道着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但是,该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与一般客运合同中保证乘客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是不同的:一个是有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一个是不得损害的义务。 三、好意同乘者受伤害后的法律责任好意同乘,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它不同于客运合同关系或拼车关系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违约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后,一般按以下情况来确认责任: 1、如果是因为驾驶员的原因所致,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承担当然是第三人; 3、如果是第三人和驾驶人员的混合过错共同所致,由第三人和驾驶人员共同承担。 4、如果同乘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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