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
释义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好意同乘的特征 善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 1、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 2、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 3、顺路搭车; 4、无偿搭乘; 5、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许。 善意同乘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困难,只要具备善意同乘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善意同乘。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善意同乘的认定也有一定难度。 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 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下面两种无偿情形不属于善意同乘:一是无偿乘坐正在从事营运的车辆;二是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 3、专程运送问题。善意同乘一般是顺路搭乘,机动车的车主、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应乘坐人的要求无偿专程运送的,行驶的目的只有一个,机动车是为了乘坐人的目的而运行,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好意同乘损害赔偿 善意同乘不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善意同乘造成损害搭乘人不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善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搭乘车辆单独引发的事故,有的是搭乘车辆与其他车辆共同引发的,等等。因此,搭乘人在一个事故中可能向多个主体主张赔偿,本文仅讨论搭乘人向搭乘车辆的保有人、驾驶人主张赔偿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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