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车证明在哪里开? |
释义 | 对全市低保人员进行核准登记时,需要享受低保的群众提供交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俗称:无车证明)。所以每当到了低保人员核准的日期,很多群众都要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开具“无车证明”,甚至各旗县区的群众也得乘坐长途汽车到车管所办理该项业务。无车证明在当地的交管部门可以办理 无车证明在当地车管所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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