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形 |
释义 | 担保人可拒绝履行责任:1、债权人欺诈胁迫使担保人提供保证;2、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3、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4、超过保证期限;5、主合同无效。民法典规定,保证期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责任免除;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分析 下列情形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5、主合同无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拓展延伸 担保责任免除的条件和限制 担保责任的免除通常受到一定的条件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担保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其中一种情况是当债务人违约或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如果债权人未及时通知担保人有关债务人违约的情况,担保人也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此外,如果担保人能够证明自己在提供担保时受到了欺诈、误导或违法行为的影响,也可以申请免除担保责任。然而,免除担保责任并非一项简单的过程,担保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在考虑担保责任免除的条件和限制时,担保人应该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担保人享有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担保责任可免除。此外,担保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其提供保证、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权、超过保证期间、主合同无效等。担保责任的免除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担保人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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