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状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事实与理由:时间,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雇佣被告××驾驶的。被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07年3月29日止。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市××区人民法院20年×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