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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信罪加吃了黑钱怎么判?
释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涉及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涉嫌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跑分、走账等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故意、侵犯国家信息网络环境管理秩序的客体以及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客观行为。刑罚依据犯罪结果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度进行裁决。
    法律分析
    一、帮信罪加吃了黑钱怎么判
    帮信罪加吃黑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还利用了他人的银行卡帮助跑分、走账的,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方面。
    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帮信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帮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3、犯罪客体方面。
    帮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因帮助他人而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是获利的金额比较大,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结果来进行判决,单位犯罪的一般还会按双罚制的标准来进行处罚。
    结语
    帮信罪加吃黑钱的判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较轻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故意、客体方面的国家对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的损害以及客观方面的提供帮助行为。根据犯罪结果和获利金额的大小,判决将根据情况进行,单位犯罪可能受到双罚制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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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