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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明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2、可以申请: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得申请: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4、应当腾退: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的;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法律依据: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外,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当地住建(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四)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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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