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偶者出售房屋所需步骤 |
释义 |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产的丧偶情况下,卖房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料,包括放弃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配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结婚证。这些手续是为了确保房产权益的合理继承和分配。对于房产只属于其中一方的情况,卖房手续相对简单,只需本人亲自办理即可。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方面,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偿还。 法律分析 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如今很多夫妻都会在房本上加上夫妻俩的名字,加之女方观念的改变,尤其是需要在双方结婚之后共同来偿还房屋贷款的。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使得离婚或其他情况下都能合理分配财产。如果需要卖掉房子,其中一方去世,且去世前房产证上的名字还存在,并未独立过户给配偶或他人,这样的情况就令人疑惑了。 丧偶卖房需要哪些手续? 卖房的手续大致相同,一般来说,卖房需要的资料有:房屋所有权证、屋主的身份证、屋主的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如果是一个人所有,当然只携带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即可,如果房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婚内共同财产,这个时候就需要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或者其他结婚证明)。 对于丧偶卖房的情况,情况也分两种,房产同属夫妻二人或者房产只属于其中一个人。对于房产只属于其中一个人的情况,本人丧偶卖房并不需要多准备资料,本人亲自办理即可。对于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情况,需要对属于去世方的那部分房产权益进行继承,可以由在世配偶继承,也可以顺位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一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确定由配偶继承,则需要去世方的父母和夫妻双方的子女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再由配偶办理继承的公证,使房屋的产权得到落实。如若不是配偶继承,那房屋在继承手续完成后,房屋的所有权是配偶和继承人共有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办理卖房手续时,只需要多准备几份资料:放弃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配偶死亡证明、亲属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其余手续如普通卖房一致,这是针对房屋产权同属夫妻双方的丧偶情况下的手续处理。 结语 在处理房屋产权同属夫妻双方的丧偶情况下的卖房手续时,需要额外准备一些资料,如放弃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配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结婚证。这些手续的准备是为了确保房产权益的合理分配和继承人的权益得到落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时,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人则不需负清偿责任。除此之外,其他卖房手续与普通情况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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