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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不起诉后制定的不起诉决定书之中都有哪些内容?
释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六)有关告知事项。
    公安机关结束侦查、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作出起诉、或者是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之中需要包含被起诉人的基本情况等的内容。
    一、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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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