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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问身份证10天能不能办好
释义
    一、身份证10天能办好吗1、身份证10天能办好。对于偏远偏僻地区可能要有所延时。如果着急用,可以办理加急手续,10个工作日由邮政部门寄送到指定地点。如果在办证期间需要办理银行卡业务或者购买火车票、飞机票,当事人可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相关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在有效期内都具备身份证的法律效力,只是没有磁条和芯片,不能够刷卡买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二、办理身份证的流程是什么1、居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居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2、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3、缴纳证件工本费;4、领取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要好久能办好
    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时间是:一般三天能办好;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带齐本人的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我想问一下身份证能不能改名字
    法律分析:身份证上的名字可以改,公民需要带上相关资料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以后,再带上新的户口簿补办新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更改需要带上以下资料进行办理: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请问身份证加急多久才能办好?
    办理身份证的两个月内发放;办理身份证加急业务,7日内办理完毕;申办临时身份证的,自递交申请之日3日内办理完毕。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我想问一下我在外地,能不能在外地换身份证
    法律分析:在外地办身份证是可以的。我国有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需要外地办理身份证的,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即可。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就可以了。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我想问问妈妈要不要注销我的户口,她自己能不能办理
    法律分析:可以强制注销。当事人的情况,可参照如下处理:1、当事人因双重户口而注销的,原则上来说,必须注销掉当事人虚假的,后办的户口;2、如果当事人的学籍,就是需要注销的户口的,当事人可以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协商,能否注销不常用的户口;3、如果对方拒绝的,当事人可咨询,是否可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添加上当事人学籍上的名字;4、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工作人员,以及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协商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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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