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安全鉴定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房屋严重损坏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拆改房屋结构的、在房屋上设置高耸物的、房屋发生自然灾害的、房屋周边兴建大型建筑物的,均可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法律客观: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 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