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同级单位不需要用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专用于上下级之间,不适用同级单位。同级单位可以使用“函”附以下文字,仅供参考: (一)函:发布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及对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私人或关系企业各公司间及公司内各部门间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业务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宣布时使用。 (三)便函: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或公司内各部门间业务接洽时使用。 (四)签呈:下级对上级有所请示或报告时使用。 (五)电报:业务处理须以电报行文时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机关规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依实际需要印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书依据司法部门规定程序实施;诉讼文书,依政府有关部门诉讼审议 委员会规定程序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