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4、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 养老保险 ; 5、独生子女死亡、 伤残 后未再生育或者 收养 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6、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7、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 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 工资 ,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 退休 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 农村户口 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不一样。 ① 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②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③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④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⑤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① 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②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③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④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⑤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法律客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 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