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牵连犯是如何进行处罚和规定的? |
释义 | 刑法牵连犯是如何进行处罚和规定的?《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是“牵连犯”,《刑法》分则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此,《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三种态度: (一)维持牵连犯概念,并认为对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或者说通过对牵连关系的确定,不认为成立数罪的情况有牵连关系。 (三)取消牵连犯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如果采取第一种态度,则不利于区分一罪与数罪,使牵连犯没有统一的处罚原则;如果采取第二种态度,但难以找到合理确定牵连关系的规则,使牵连犯的成立范围具有主观随意性;如果采取第三种态度,则能较好地消除目前所存在的混乱现状,有利于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 (一)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二)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三)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综上所述,法律上面关于牵连犯虽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和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犯罪嫌疑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而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这种情况下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判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