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终止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要注意哪些事项 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为: 其一,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未转移。赠与动产的,动产还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撤销权。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其二,不属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会有这样一项规定:“本赠与合同经公证之后不可撤销。” 二、有赠与合同如何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对于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以通过法定撤销权进行撤销。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怎么算的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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