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保险合同中的不当得利有哪些表现?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交通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即通过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条例,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常见的不当得利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超额保费收取:保险公司在未充分告知保险费用的情况下,收取超过正常价格的保险费,使其获得超过其应有的利益。 2. 取消合同损失赔偿: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取消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从而使保险公司免责,获得不当得利。 3. 不当拒赔: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不充分调查或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赔偿,使其获得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费率及其调整应当合理。” 2.《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因未在合同订立前向投保人说明有关事项,致使投保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间内作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决定,并且应当说明认定事实、适用保险条款的理由和依据。” 以上是交通保险合同中不当得利的表现和法律依据,应当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和保险公司的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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