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明知无债务之清偿;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作为不当得利人应将不当得利物返还给原物所有人,没有法律的强烈要求也应当用道德来高要求自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