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是什么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除以下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抵押的特点是什么?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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