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院失误引起的医疗事故,其赔偿标准为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治疗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书,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负责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期残疾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7)葬礼费用: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葬礼费用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不满16岁的人,抚养到16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按证书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数最长不超过6年的患者发生障碍的,赔偿年数最长不超过3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