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设立公司的流程包括: 1、先由该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文件,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