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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350可以举报烟花爆竹吗
释义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举报电话:110 12350特此通告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6日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又会获得怎样奖励?是否只能实名举报呢?别急一起学些下《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吧!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市、县(区)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城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奖励工作。第三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均有举报违法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权利义务。举报采用电话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1235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6666670(城管部门)。第四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网络通讯方式等)。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不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但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未提供真实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第五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禁放办”,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举报奖励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工作,市、县(区)禁放办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违法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城管部门负责流动兜售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第七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违反《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第八条举报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本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管辖;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五)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工作人员;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十条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已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第十一条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四)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第十三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办案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办案单位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实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第十五条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奖励申请2个工作日内填写《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审批表》(附件),经所属县(区)禁放办审核同意后,报市禁放办审核批准,由市禁放办兑现奖励。办案单位为市直部门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禁放办审核批准。第十六条实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应当提供举报时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奖励发放部门核实身份。举报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第十七条受理、处置举报信息和发放举报奖励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禁放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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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4: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