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
释义 |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如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 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该条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即强制性和唯一性。主要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除此之外,不能制定其他的“强制性”标准。第三,除制定“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外,可以制定“推荐性”的食品标准。国际上,各国都以政府技术法规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如美国,将食品中与安全相关的要求列人联邦法规,要求强制执行,而其他与安全无关的要求则由市场需要进行调节。 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涉及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污染物质、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等与健康相关的内容,都应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 fl、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应当制定标准。《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食品作为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特殊产品,国家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并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和唯一性。当然,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国家有条件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食品,增强企业竞争力,并带动食品相关行业的进步。但 是,不能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权,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作为阻碍其他地区、企业的同类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手段。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生产的原料,也是直接食用的食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人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作为一种工业产品,除了安全营养的基本属性外,还应当具有一般制成品或商品属性。如食品的规格、等级、口味、外观、大小、净重等涉及质量的指标。相关部门、行业在制定有关标准时,安全性要求不得违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