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下: 1、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根据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属于所规定的新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2、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对争议的解决尤为重要,它是决定案件胜负与否的必然所在。那么,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重要环节之一的新证据问题,如何去正确认识、理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3、对于“新的证据”的理解,仍然处在审判实践的探索中,从证据证明力角度审查可作以下基本解释:“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形成的证据,即“新发现的旧证据”,这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 4、“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再审的申请流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2、再审申请的受理,为了增强再审申请的对抗性,依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3、再审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法院做出决定。 综上所述,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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