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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新证据指的是什么
释义
    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所谓“新发现”的证据,是指:1)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2)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具体而言,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该证据;而不是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交;更不是当事人持有或控制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交。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所谓“客观原因”,一般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属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是指无论如何也提供不了的证据,并非因当事人自身客观原因所致,即便是法院也无法为之。这里的“无法提供”比仅仅是因自身客观原因的理由更加充分,难度更大。这类证据一经提出就是新的证据,而非“视为”新的证据;同时这类证据不论是否会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均必须经过审理。
    3、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该情形中所指的证据是指本可以提供,但由于自身客观原因未能提供;其次,该情形还要具备“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条件;再者,该类证据本来不是新的证据,但可以视为新的证据。
    一、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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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4: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