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原则上公民是有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合法权利的,但如果处理的财产是因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导致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利去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如果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在知道该情形的情况下仍然接受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该种行为。一般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将有由债务人一并负担。如果自债务人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之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