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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部门为何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释义
    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清、犯罪事实不明、证据不足、遗漏罪行和其他相关人员、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适当等。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内,最多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查检察院的意见,根据情况作出补充证据、起诉意见或处理意见,并向检察院通报。最终决定以检察院通知为准,如有争议可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7)有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二、退回继续侦查时间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结束后怎么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实际上,人民检察院退身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这个到时候应该以检察院的通知为准,比如说人民检察院认为定罪的证据不够充分,而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决定有争议的话,还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结语
    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清、事实情节不明、证据不足等。补充侦查的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结束后需认真审查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补充证据、重新起诉或说明理由等。最终,若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退回侦查的决定存在争议,可申请复议。具体原因以检察院通知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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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5: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