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的起诉书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1、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的护照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在涉外婚姻诉讼中,如果外国人一方不出庭,只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应当公证认证,但没有规定护照也应当公证认证。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护照没有一起办理公证和认证,那就麻烦了,不仅要补办这一项,而且大大延长了诉讼期限。 2、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应规范外国人姓名的写法。起诉书中不能只写中文名或外文名。一般外文名第一,中文名第二,两者都要写,外文名要根据护照上确定的名字写。 3、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人的地址是准确的。写作要规范。假如人们在国外而在国内没有地址,那么地址就写在国外,但是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要写中文,只写外文肯定不行。与此同时,地址必须准确,否则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 4、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公证和认证材料必须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国外形成的公证认证材料拿回国内后,需要翻译,必须是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不能随便找翻译公司。 5、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起诉书的内容应尽可能简化。起诉书的内容要尽量简化,尤其是双方同意离婚的起诉书。事实和理由要特别注意。写太多与大局无关的话,会引起法官的太多关注,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六、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尽量以判决书结案。由于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会给外国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有些法院考虑这一点比较周到,即使协议离婚,他们也只给判决书而不给调解书。 7、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最好由国内一方作为原告。如果一方不回国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最好由国内一方作为原告,国外一方作为被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再立案,最省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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